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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详解药价调节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1231    更新时间:2011/3/28

3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决定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同时取消了20个品种的单独定价。发改委称,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元。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介绍了药价调节机制等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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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价格调整从“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宋大才表示,经过长期研究和摸索,药品价格调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规范。“本次调价也是从用药量大、单日费用高的品类开始入手的。”他指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用药是价格调节关注的重点,同时对日费用高的药品降价幅度大,日费用少的药品则“少降或者不降”,这样“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现实意义”。

至于价格评定的手段和程序,国家发改委设有“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门负责对药品的成本和价格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听取临床、企业、消费者等各有关方面意见等定价程序,最终确定了价格调整方案。宋大才表示,药价调整并非随意行为,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两到三年调整一次。国家医保报销目录调整时,对新进目录的品种也要适时调整。

记者了解到,我国从1996年开始恢复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从1997年开始对药品价格进行核定和调节,2000年颁发了现行的《药品定价办法》,2002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有关药品价格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以上法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2004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颁布后,国家发改委对进入目录的1900个药品开始进行价格核查和调节工作。

发改委人士表示,“媒体频繁提到的27次降价的说法并不准确,他们是把发改委出台的每一个涉及药品价格调整的文件算作一次降价,这样容易给人造成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被连续降价20多次的印象,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很多不准确的认识。这些调价文件其实是一个药品价格调整周期中的分步骤行为。”该人士告诉记者,当医保目录、基本药物目录等政府定价药品的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一般都会开始新一轮药价调节周期。比如2006年前后,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全面调整,涉及1000多种药品,分7个文件先后出台。公众按降价7次来看待,但实际上是一个调价周期中的7个步骤。2009版医保目录出台后,国家发改委经过一年的价格成本调研,在2010年12月开始对新医保目录品种的价格进行调节,也会分成若干个文件先后出台。

“对药品价格实行必要的监管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据国家发改委人士介绍,我国药价调整是随着医药行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并行的,例如医保目录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审定,都会有目的有步骤地按药品种类分批调整,进行价格审核。这样算来,从1997年开始的药价调节大致可以分为5轮(包括基本药物),目前已经进入新一轮调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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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人士说,“政府调价综合考虑了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交易价格等因素,并区分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加大降价力度,对日费用低的药品少降或不降价,目的是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保证价格相对低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同时,对专利药等创新型药品适当控制降价幅度,以鼓励药品的研发创新。”他特别提到,对已单独定价药品,进一步缩小与统一定价的价差,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但几乎每次调价方案公布后,不同媒体都会报道某几个药品“降价死”。是不是某些药品的价格调整背离了生产成本,导致企业放弃生产了呢?记者了解到,2007年中国价格协会和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曾对2002~2007年间媒体和地方医疗机构报告的280个“调价后暂时短缺”的药品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95%的药品仍在市场上经营,其余5%则属于疾病谱变化、药物副作用等原因的正常更替。以头孢曲松注射剂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其价格超过百元,经过数次调价后降到7元,但仍然年销几亿元。最近有媒体反映“消失”的阿奇霉素、氨曲南、头孢他啶、阿莫西林等等,目前最少都有几十家企业在生产,市场比较稳定。也有一些媒体反映××分散片、××颗粒剂在某个医院消失,但其他一些口服剂型在市场上仍大量存在,“普通片剂、胶囊剂等,价格往往比分散片更低。”九州通集团业务总裁耿鸿武说。

记者注意到,本次调价对小头孢(业内泛指原料年产量10吨以下、价格较贵的头孢产品)调整幅度较大。如头孢替安最高零售价下降35%,上海新先锋的产品单独定价降幅为46%,单独定价和统一定价之间仅相差2元/每支。耿鸿武认为,本次调价对各地招标价格有拉低效应,同时减少了单独定价产品与统一定价产品的价差”。一位私募基金分析师认为,价格调整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在最高指导价和实际中标价之间的泡沫也将逐渐被挤出。

南京苏禾大药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次调价后目前没有遇到断货的品种,“以前有过某些品种调价后暂停销售,与供应商重新核对价格后,一周内就能重新上架。”北京一家二甲医院的医生表示,“抗生素等药品有很多替代品牌可以选择,还没遇到缺药的情况。”中国价格协会也在调查中发现,因价格调整衔接会出现药品短时下架、品牌替代的情况,但一般能很快恢复供应。同时,药店根据经营需要和疾病谱变化,也会对药品做更新换代。湖南一家药房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对本次价格调整已有所准备,“其实在实际销售中,有些品种的价格已经低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他提及的这种现象,也是被公众关注的所谓“空调”——价格调整对消费者的实际花费意义不大。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不同人群和单一个体对药品降价的感受“有很大差异”。对很少生病的年轻人来说,不熟悉药价,对药品降价没有太多感觉。“但是对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来说,例如这次降低循环系统用药价格,高血压患者就会有明显感受。”他表示,药价调整同时也会充分考虑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为企业保留合理的销售利润,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及费用率。“价格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将会积极稳妥、分步有序地推进。”

对消费者提出的“降价药换个名称、换个规格包装再高价上市”问题,该人士表示,按照现行药价管理方法,按照药品的化学名称统一调整价格,不同的剂型规格之间也规定了明确的差价比价关系,“都有相应的计算公式,不会厚此薄彼。”

如何兼顾创新与效率

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委托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7家协会收集意见。在本次调价后,业内正在热议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何时出台。对此,发改委人士表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成熟,正在按照医改工作的整体要求进行完善。他同时表示,将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分期分批降低其他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价格。价格调整将以药品生产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等因素。对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要进一步缩小与普通仿制药品的价差。对新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要探索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

对于业内广泛关注的“价格因素是否会打击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宋大才特别指出,价格是所有经济活动的集中体现,也是经济活动的调节杠杆。“促进创新,保证公平是价格工具的目标。”他表示,单独定价等规则仍然会在今后的价格制度中有所体现,“通过价格杠杆,为创新型产品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也是为产业发展留出合理的资金支撑。”

据悉,鼓励创新的定价原则在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也将继续有所体现。对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创新”不能有内外之分,应尽量淡化所谓超国民待遇。“降低药品花费与鼓励研发与创新,其实并不是一对矛盾。”于明德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医药产业升级,必须依靠创新药物研发,让创新药物早些进入各类报销目录,同时在价格上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才能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百姓的感受不仅来自于药价,更来自整个医疗体系和支付比例。”于明德认为,尽管屡次降价拉低药品价格,但只要“以药养医”存在,临床用药可能就会转向没有降价的同类药品。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医疗机构是药品主要的销售渠道,医院医生在药品采购和销售上占据了双向垄断的地位,“所以才会出现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卖的怪象”。

为了进一步理顺药价,广东省开展了“三控”试点,除了零售价,药品的出厂价和流通加价也成为当地政府监管的对象。记者了解到,“三控”试点仍在进行,还没有进入总结阶段,“三控”手段是否会引入日后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待观察。于明德认为,除了药品价格,还应关注药品数量和结构的问题。某些药品价格降下来了,但是处方量上去了,或者是用了一些高价药来代替,那么老百姓的看病费用一样降不下来,“降价不是降低医疗卫生费用的唯一手段,需要提高医改的支付比例,才能真正地降低老百姓的负担。”于明德说。发改委人士表示,“客观说,要真正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药分开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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