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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会同省卫生厅联合开展基本药物供货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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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1282 更新时间:2011/7/29 |
日前,省局联合省卫生厅出台《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工作职责、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要求、信息沟通等五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省局负责全省基本药物中标入围品种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提供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企业和品种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备案样品资料收集登记。药品中标企业应将企业和品种信息、供货目录等相关材料连同备案样品送往各市局备案。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凭备案回执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样品,由各市局、药检所进行收样、签封后,保存于符合GSP要求的药品仓库。负责备案样品存放的企业应加强对备案样品的储存养护。《实施细则》明确省局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备案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省规范基本药物样品备案工作,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省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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