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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定价和基药定价政策酿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源医药网    点击数:1121    更新时间:2010/12/17

业界盛传《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于年底前出台,因此,履新的国家发改委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出现在12月8日全国药交会的“2010年中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时,全场颇为关注。

在题为“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思路”的报告中,宋大才透露,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内部多次收集意见之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而与此相关的是,时下业内关注的单独定价和基本药物定价相关内容也将面临新的调整。

单独定价改为“条件认定”

宋大才透露说,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定价方法,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疗效来制定药品价格。

其中,为了鼓励创新,对于进口专利药等部分药品,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参考国际市场特别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价格,对专利药品给予价格保护,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对仿制药品实施“首仿高价,后仿降价”的原则,即对新上市的仿制药品,首先仿制上市的参照被仿制药品定价,后仿的逐步降价。

“国家发改委将改革单独定价政策。”宋大才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单独定价政策的改革内容,将包括逐步缩小目前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距、新上市原研药与仿制药品价格大体衔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或有关监管机构或权威机构证明质量具有明显优势的已上市仿制药品,可实行有别于统一价的价格等。

宋大才透露,单独定价资格将由目前的专家评审改为条件认定。符合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其条件有:一是为了鼓励研发,对于合法药品,包括中国专利药品、行政保护药、中国国家处方保密品种,从价格政策上实施有区别的价格;二是获得国务院、国家奖项的药品;三是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医药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所以对出口到主流市场的药物制剂实行有区别的价格;四是首仿5年内的前三个仿制药品,也可以实施单独定价;五是经相应机构认定,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已在11月30日发文规定,从12月12日起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取消了部分品种的单独定价权。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大范围针对享受单独定价资格的原研药进行降价。

在现行的药品定价管理中,允许原研药比仿制药价格高35%(针剂)和30%(其他剂型)。但由于国内90%以上药品为仿制药,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形成了以压低价格为主的恶性竞争,导致长期以来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较大的价格差距。

基药新一轮调整势在必行

 “基本药物价格应有利于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和供应,这个价格不仅涉及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合理制定,也涉及到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招标部门如何设定招标价格。作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药品,都将执行统一价。”在谈到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上,宋大才指出,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实施基本药物招标只招厂家和服务、不招价格的做法,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得上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而对于基本药物是否要再进行调价的疑问,宋大才透露,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再进行新一轮的调价势在必行,“在具体品种价格上,要根据竞争情况,有升有降,有维持。”

由于被仿制药面临进一步降价,相关涉及企业曾向《医药经济报》表示,亦有可能将这部分产品的市场重心转向以基本药物格局为主的基层医疗机构市场。但宋大才指出:“单独定价药品要作为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就须放弃单独定价权。”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0日下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将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

其中,“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的做法,实际上是目前国内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只招资格、不招数量”的一大突破,此前曾有上海闵行区以及安徽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模式进行了探索。医药企业对于这一做法具体如何实施表示高度关注。

另外,根据《采购机制》,基本药物指导价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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