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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主犯称被从犯胁迫作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836    更新时间:2012/6/14
今天上午9时,武汉建设银行爆炸案二审公开开庭。近1个月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王海剑在该案中属于主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王安安则被认定为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之后3人均提起上诉。

  三个青年的“罗生门”

  2010年底,23岁的王海剑认识了28岁的王伟。2011年6月,和王海剑同村、关系不错的王安安被王海剑的一个电话约到了武汉。三个青年正式会面了,在他们的面前,是一个实施爆炸、抢劫运钞车的“发财计划”。

  今天,这三个同姓的青年再次相遇,不过地点转换到了法庭。对于到底谁为半年前发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的那场造成两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爆炸案负主要责任,他们的说法各异,犹如“罗生门”。

  法庭上,王海剑依然显得表达流利、神情镇定,比另两名被告多话。在他的表述之下,自己并不是主犯,王伟才是真正的主使者,“王伟只判10年是对法律的侮辱。”

  据王海剑当庭表述,抢劫银行的想法是王伟通过播放电影暗示自己的,作案思路也是王伟提供的,并播放了好几场电影为王海剑鼓励打气,“我只负责实施”。在自己打算放弃该计划的时候,大学毕业的王伟背着法律条文“胁迫”他:要是不干,自己就举报王海剑生产爆炸物,“最低也是无期”。王伟告诉他,“富贵险中求”。目标银行也是王伟选定的。

  王海剑认为,自己免费住在王伟租的房子里,是“人在屋檐下” ,“我有把柄在王伟手上,我只是照做;王伟大学毕业,文化水平比我高。王伟才是主犯。

  而对于自己的“发小”王安安,王海剑既充满了期待,又满怀愧疚。当法官询问他谁能作证他不是主犯时,他开始说出了一个租住在附近的邻居的名字,犹豫几秒后,他又加上了一个人:“王安安”。而目前,王安安的证词均将主犯指向王海剑,也是他的交代,使得王海剑和王伟被及时抓捕。

  他说,王安安是自己叫来的,这事情跟他没什么关系,6年判刑太重。

  王海剑甚至不惜发毒誓:“我说的都是事实,否则我千刀万剐,不得好死。”

  在一审中被认定为从犯的王伟则有另一种表述。王海剑每天早上起来看重大新闻,并宣称自己要干一件大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的想法,是王海剑在眼睛被雷管炸伤后,出院时提出来的。自己一开始因为“好玩”而参与,发现是违法的事后,最后退出了。

  按照他们的分工,王海剑负责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方式引爆爆炸物。王安安伪装成保安,拿到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王伟负责接应并藏匿钱箱。

  王海剑说,王伟用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保安制服。而王伟说那是一张空卡,自己给了王海剑,钱是王海剑的。从头到尾,自己没有出过一分钱。

  王伟说,自己一直以为王海剑在开玩笑,有时候3人在外面吃饭,王海剑甚至当众说抢银行的事。但王伟承认,自己同意了计划中的分工,并参与到目标银行测试信号。

  对于去年12月1日发生在建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口的爆炸,王伟表示事先自己并不知情。“我觉得莫名其妙地把我抓了进来。”

  王安安的表述则为:“他们两个诱导我犯罪。”让自己来武汉是王海剑、王伟共同的意思,但实际发出邀请的是王海剑。王安安说,当时王海剑称正在做炸药,准备搞钱。

  王安安表示,自己和王伟交流不多,并不是很了解。王伟听谁的,王伟是否出资准备制作炸药的原材料等,他都不清楚。

  2011年8月,王安安因为害怕,提出退出,离开武汉,先是去了广州,之后回了枣阳老家。

  在问询阶段,辩护律师问王安安是否怨恨王海剑,王安安说人之常情,心里还是有点怨恨。辩护律师进而向法庭提出,王安安有可能因为对王海剑存有怨恨,而做出不利于王海剑的证词。

  精神病鉴定申请被当场驳回

  法庭共收到王海剑的两份上诉状,其上诉理由有四条,包括申请对王海剑进行精神病鉴定;重新认定王海剑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案发时,王海剑决定中止犯罪,在关引爆器保险时误按开关键而引爆爆炸物,构成过失爆炸罪而非爆炸罪;量刑过重。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当场宣读了以王海剑父亲名义提起的对王海剑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申请的理由有:王海剑原本心地善良,胆小怕事,一向遵纪守法,珍爱生命。但在实施犯罪前,性情大变,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变得匪夷所思。

  申请还提出,王海剑外公因严重的抑郁症于1995年先后两次服毒,最终自杀身亡。王海剑母亲一方的近亲属中,有多人因精神疾病实施自杀。王海剑本人在2011年7月曾遭遇过严重的交通事故,本人当场昏厥,脑部受到严重冲击。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明显表现出情绪高涨、思维异常、言语增多等躁狂性精神病症状。

  而王海剑本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没有精神病。”

  案件公诉人认为,王海剑本人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其辩护人只宣读了家属申请,没有提供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相应住院记录和鉴定结果。纵观全案,王海剑在实施爆炸前,制作爆炸物,邀约同伙,多次进行爆炸试验,精心选择作案目标;作案时,准确引爆爆炸物,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后将作案用的摩托车砸坏并丢弃。这一切说明,王海剑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时目标清晰,作案后自我保护意识强。因而,没有必要对王海剑进行精神病鉴定。

  最后,法庭当庭驳回了这一申请。

  王海剑家属期盼不判死刑

  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一审判决定性不准。

  王海剑在庭审中提出,他在爆炸物中未添加任何碎片,降低爆炸物密度,在案发前,将放置在银行前的爆炸物从原有的15斤减至5斤,“我只想炸银行车,不想炸死人。”

  他向受害者及家属表达了歉意,但强调:“我不是故意的,没有想过伤人。不是故意起爆的。”

  其辩护律师还提出,证明王海剑等人在该案件中地位和作用的所有证据,都是言词证据,而王安安和王海剑的证词都出现了反复,目前的判决过度依赖口供。从死刑证据的角度严格来看,没有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

  王海剑是去年12月1日爆炸案唯一的参与者和直接见证人。除此之外,包括公诉人,都是通过揣测分析案情的。不能因为积极策划、精心准备,就认定王海剑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意向,建议在死刑立即执行之外判处刑罚。

  最后,其辩护律师之一胡延美以个人名义向本案受害者和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协助王海剑以另外一种方式抹平他们心中的怨怒和仇恨。

  他代表王海剑家人表示:希望能放王海剑一条生路,愿接受死刑以外的任何惩罚。

  庭审于上午11时36分结束,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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