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12〕15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铬超标的空心胶囊及相关胶囊药品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卫传〔2012〕14号)要求,立即做好摸底清理等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做好已发布和可能发布的药用空心胶囊涉嫌铬超标的检验不合格批次药品及涉及到的药用空心胶囊的召回工作,暂停使用,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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