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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抄袭本科生论文被判赔偿10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827    更新时间:2012/3/27

卢迪,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2010年年底,她在阅读本校学报时,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论文,其中“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遂于2011年初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说法。

3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的论文构成了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事件】

网上搜索,发现教授“克隆”自己论文

2009年5月,卢迪从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康复系毕业时,撰写了一篇名为《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五种元素的变化》的本科毕业论文。论文中,卢迪通过对自己购买大鼠的实验观测,分析出了运动性贫血早期发生时,动物血清中铁、镁、锌、铜、钙5种微量元素的变化规律。

2010年年底,当时在北京体育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卢迪在网上搜集资料时,竟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发现一篇名为《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变化》的文章,署名为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文章内容与自己的论文内容雷同,而对方的投稿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

“比对两篇文章后,我自己都吓了一跳,张丽的论文中,95%以上的内容和我的论文几乎一模一样,最大的改变就是,我研究了5种微量元素,而她则选择了其中的3种。”卢迪说。

后经查询发现,张丽时任洛阳某高校体育部主任、教授,于是卢迪就向洛阳某高校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了张丽论文涉嫌剽窃的情况,但均无答复。

无奈咨询律师后,卢迪于2011年初,以“侵犯著作权”为名,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举证】

连实验用的大鼠购买地点都和自己的一样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卢迪在合作完成本科论文实验的师兄李海伟的帮助下,整理出了一份两文对照资料,并对雷同部分进行了一一标注。

记者翻看卢迪提供的对照资料发现,张丽文章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卢迪予以标注,并写明了这些内容在卢迪自己论文中哪一页哪一段。

卢迪的师兄李海伟说,卢迪论文中的研究对象为:雄性Wistar大鼠14只,体重199±10g,购于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有限公司,动物许可证号:SCXK(京)2007-0001,动物级别:SPF级。而张丽论文中的研究对象除了将大鼠数量改为16只外,体重、购买地点、动物许可证号以及动物级别都一模一样。

此外卢迪论文中使用MB5稀释液的批号是3301060721,而张丽论文中该试剂的批号也是和卢迪论文完全一样。

“这不是抄袭是什么,用于实验的大鼠怎么可能是完全相同,我买的大鼠又没借给她使用。”为了证实这一点,卢迪向法院提供了其购买这批大鼠的所有发票。

【请求】

原告索赔10万元实验经费和损失

针对此事,卢迪的代理律师全中旭认为,原告卢迪的论文是2009年5月5日完成的科研论文,是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投稿并发表的论文,全文95%都是在抄袭原告文章,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原告的论文是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实验,得出的科研成果,而被告剽窃原告的文章,并公开发表,将原告的科研成果公布于众,给原告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无法评估,原告的直接损失及实验经费10.056万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全中旭律师说。

在张丽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供的一份关于其论文《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变化》的撰写说明中,张丽称,她的论文皆属其自己在参考公开刊出的文献或网络上公开的数据库文献的基础上,依据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由其独立创作完成的。

【判决】

侵权教授赔偿原告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迪在文章的篇章布局、行文方式、数据分析以及对参考文献的选择、取舍、过渡、衔接等段落编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其文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予以保护。故被告关于原告论文参考了大量文献,不具有独创性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不能成立。

另外,被控侵权作品作为一篇近5000字的专业论文,有近三分之二内容的文字表达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庭审过程中,被告未提供任何《Fe、Zn、Ca元素的变化》一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所以被告张丽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与其作品实质相同的表达形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

对于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当面向原告道歉,该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10万元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情况后决定,酌情确定为1000元。

26日下午,被告张丽告诉记者,她已经拿到了法院判决书,目前,尚未决定要不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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