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等文件,省局制订了《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药品批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促进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有效举措;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药品批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我省药品批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底前,由各市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并组织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督促企业对自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同时,选择辖区内不低于30%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信用等级评定试点,试点企业名单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第二阶段:2012年上半年,各市局组织开展对试点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不走过场,又要结合实际、把握尺度。试点工作总结和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于6月底前报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视情况需要,省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评估。
第三阶段:2012下半年,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年底前,省局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部署2013年全面开展药品批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基本药物配送、药品第三方物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建设,逐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电子化。
四、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及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