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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疗设备购置,又一省卫计委出手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8    更新时间:2016/10/17
 
    继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之后,医疗设备的购置已经成为卫生计生部门新的“香饽饽”,各类规范文件层出不穷。
 
  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新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以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该送审稿已经报送国务院审查,预计出台时间不远了。
 
  在地方,安徽省卫计委对医疗设备推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河南省卫计委在一两个月前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设备捐赠下发禁令,以杜绝定向招标、变相行贿受贿......
 
  日前,福建省卫计委也出手了。
 
  10月10日,福建省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44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医疗设备的选型论证、资金预算、招标采购、配置管理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该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购置工作。
 
  《通知》规定,该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之前,必须先通过预算审核审批,并组织开展不得指定品牌、型号的选型论证。
 
  对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医疗机构举债购置、擅自配备,且应优先国产。而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县级以上医院的7种设备购置情况,均需及时向社会信息公开。
 
  此外,对医疗机构以赠送、投放等方式购置医疗设备,《通知》予以明确禁止。政府招标采购而来的同等医疗设备,同地区同级别医院购置价格也应相当。
 
  《通知》还鼓励福建省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医疗设备,然后统一配发医院使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449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购置风险管控力度,规范医疗设备选型论证、预算编制、招标采购、信息公开等业务环节,切实提高医疗设备购置管理水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论证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计划购买医疗设备之前应组织开展选型论证。选型论证应从诊疗技术需求、设备功能定位出发,兼顾实用性、科学性、适宜性、经济性。
 
  新购置医疗设备的,应从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服务需求、技术发展前景、临床效用、预期使用、人员资质、投资与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更新医疗设备的,还应对拟更新设备情况进行说明。
 
  论证时不得指定医疗设备品牌、型号,避免主观决断。
 
  二、预算编制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经医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无项目预算不得采购。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申报审批。
 
  三、招标采购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医疗设备。
 
  对于品牌、型号、配置、保修年限等相同条件的医疗设备,购置价格应与同地区同级别医疗单位购置价格相当。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或更新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甲类)、省卫生计生委(乙类),经批复同意配置后,方可按照资产购置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公立医院应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
 
  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擅自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予以处罚。
 
  五、信息公开
 
  2016年第四季度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按附件表格要求汇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当季度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设备购置情况,主要是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数字平板X线成像装置(DR)、医用超声设备、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等7种设备购置情况,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省属医疗单位按上述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三前报送我委,我委汇总整理后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避免采购不符合医疗机构实际需求的医疗设备。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并跟踪复查。我委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
 
  (三)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卫生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需求与资源配置等情况,通过集中采购的形式统一购置医疗设备配发医疗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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