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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至今无人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1190    更新时间:2013/3/27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 本报记者周喜丰浙江、安徽报道

  “狱侦耳目”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

  该报道称,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该报道:在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张氏叔侄被视为王某最后接触的人,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办案人员从尸体上找不到两人的精斑,在“强奸”现场,即大货车的驾驶座上,也没有查到任何物证,“最令人沮丧的是,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王某的指甲里留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

  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现在看来,都是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

  “狱侦耳目”袁连芳在张氏叔侄案与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面。

  “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狱侦耳目”办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

  有无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早在审判之前已有质疑。

  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人王亦文回忆,他于2003年端午前后接手该案之后,经过外围初步调查,已产生怀疑——张高平哭诉自己什么都没有干,并称遭刑讯逼供,还向王亦文展现了手上几处被烟头烫伤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对疤痕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烟头烫伤,但结论是“无条件鉴定”。

  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均否认指控,并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其辩护人也认为,张辉原有罪供述与张高平的供述,诸多细节存在矛盾,辨认经过等录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刑讯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据辩护人归纳,叔侄俩在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强奸、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案发过程的关键时段,每一重要细节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显然不是记忆的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然而,一审判决书中却认定张辉、张高平的供述“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二审中,张辉的律师阮方民、李华又在辩护词中指出,张辉在2003年5月23日被抓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5天里,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事实上,对张辉的一份形成于5月28日的供述笔录,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长达12页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但是,就是这份形成于5月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审讯中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对张高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张辉的辩解,公诉方出示了袁连芳的证言,称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法庭上的激辩,最终落实到判决书上,结论是:其所谓遭到刑讯和诱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看完鉴定结论,王亦文有点激动,跟检察官说“放人吧”,但检察官的回复轻描淡写,“这要看领导定”。

  王亦文要求复印这份鉴定报告,被拒绝,只允许抄写。直到该案二审时,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侦期间,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触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与那份DNA鉴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年2月,他被告知该案将起诉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复印案件材料时,王亦文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当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这么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确提出要作无罪辩护,法官很吃惊,还以为这个案件是铁定的。”

  2004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来,这让王亦文感到惊讶。

  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王亦文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那份鉴定。”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逻辑是: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张辉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物质。

  于是,这份DNA鉴定被轻易地“排除”了张氏叔侄无罪的可能。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以张辉系累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6个月),判处死刑,张高平判处无期。

  二审“疑罪从轻”

  对于这起颇具疑点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诉后,选择了书面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是否开庭,1997版刑诉法的规定富有弹性: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关天,二审不开庭一直广受诟病。直到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在当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浙江高院是从2006年6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张氏叔侄俩因二审不开庭,错过了一次当庭申辩的机会。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作案细节供述矛盾,表述变成了“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对于那份DNA鉴定,浙江高院干脆在二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他对浙江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对二审法院抱有希望,并在辩护词中写道:DNA鉴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相信合议庭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现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打开张辉、张高平的生命与自由之门。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显得矛盾:一方面认定张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另一方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情况,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在王亦文看来,二审法院显然发现了疑点,因而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可惜的是,法院遵从的逻辑不是刑诉法早已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

  二审判决,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两人的脑袋。

  无人担责的冤案

  朱明勇认为,张氏叔侄冤案的昭雪,再一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诸多细节惊人相似:在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阴魂不散;在证明标准上都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

  齐奇所说的《冤案何以产生》,作者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佩特罗,他在书中讲述了一个在美国发生的和张氏叔侄案极其相似的案例:一起突发的强奸杀人案使得一位男子被定罪入狱,一份关键的DNA样本证明真凶另有其人,7年后,冤案才得以澄清。

  相关专家认为,类似冤案的产生无不呈现出多年来的司法积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两会期间,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基于此,齐奇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遗憾的是,十年来,张氏叔侄案错过了多次可能的纠错机会。朱明勇说,如果2003年不存在刑讯逼供和“狱侦耳目”的不当使用,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追究;2004年,当死者指甲里的DNA鉴定能够得到法院重视,就完全可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2005年,勾海峰案出现后,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部门想到去复查比对DNA,也还能及时纠错;2008年,袁连芳浮现,新疆的检察机关建议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如果及时抗诉,本案也能早点纠错。

  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这起冤案,至今无人承担责任。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从这一天开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已逐步纠正。张氏叔侄案便是其中一例。

  法治的要求理应贯彻于每一个个案当中,但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如何才能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如何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疑问依然未解。

  就此,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

  朱明勇:“疑罪从轻”使冤狱难于平反

  潇湘晨报:在你代理的两个案件(张氏叔侄案、马廷新案)中,都显现出“狱侦耳目”的问题,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朱明勇:“狱侦耳目”在这两案中不是使用的问题,而是非法使用的问题。耳目或者特情,是靠自己的耳和目获取情报的特殊人员,其使用本身倒没什么问题,但公安机关却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义利用起来充当牢头狱霸,对被侦查对象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实际上是将侦查权违法下放给耳目,而且还放纵耳目实施逼供、诱供、指供等一系列的非法侦查手段,还让耳目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潇湘晨报:如何确保这种侦查手段在有效监督之下合法运用?

  朱明勇:耳目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侦查权,对耳目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实际上耳目的作用仅限于提供、收集情报,而不得亲自实施侦查行为,更不得实施违法的侦查行为。对其设置、管理、教育应该有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具体工作安排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否则,如果按照本案耳目的工作方式,任何一个人都可能被认定构成任何犯罪。在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侦查方式的背景下,比照侦查监督职责,对其批准、使用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潇湘晨报:梳理多个冤案,有一个共同之处:被告人在二审时保住了脑袋,即法院“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朱明勇:“疑罪从无”是世界通行的刑事法律理念,我国刑诉法早在1997年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很多法院创造性地搞出了“疑罪从轻”这个特色,它的危害在于不仅真相得以掩盖,而且冤狱难以平反。我们注意到,在中国一般只有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冤案才不得不纠正。不过,马廷新案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无罪判决的。通过张氏叔侄案,也更加印证了马廷新案判决的正确性。但这种情况在中国真的很少见。

  潇湘晨报:新的刑诉法实施后,对于防止冤案的产生是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朱明勇: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得很对,“每一起冤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得不到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制定什么法律也不管用。其实法律表面上写得已经够了,如果说真要解决问题,一是要把法律当真,二是要严格执行。就是在立法上设置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如讯问时律师在场、24小时全程录像;同时对限制公权的规则,要制定相应的罚则。

  潇湘晨报:这个案件给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朱明勇: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案得以平反,而是我们是否反思到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刑讯逼供,如果耳目不成为牢头狱霸威逼利诱,如果检察机关能认真审查,如果法院能把住证据关口,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冤判。如果二张不被冤判,则公安就还有责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时抓获。那么,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惨案就不会发生。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勾海峰的再次杀人,形式上看他是杀手,而本质上看,刑讯逼供、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还没有一个人对此负责。

  徐昕:狱侦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续

  潇湘晨报:近些年来,类似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断被披露,这些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

  徐昕:这跟制度本身的关系密切。不追究责任,会导致他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现在真正因为冤假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是非常少的。

  现在媒体所关注的这些冤假错案,最主要是涉及侦查的问题。一些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都没有到位,比如赵作海案,一出来后首先追究的是法官的责任,实际上,这样的案件法官是扛了很多压力才没判死刑的,如果判了死刑,翻案就更难了。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死了,要翻案的话,动作就更大了,所以就只有死扛着了。不能翻案的另一个原因,是那些办案的人,在他那个系统内已经高升了。所以,有很多制度性的因素。

  潇湘晨报:在河南马廷新、浙江张氏叔侄的两起冤案中,均涉及所谓“狱侦耳目”的侦查方式,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我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参观北京监狱的活动,发现利用这种手段(破案)非常普遍,但真实的数字很难掌握。公安破这个案子,开始并没有破,只是怀疑你,把你逮进看守所之后,采取各种方式让你招供,比如利用同住的犯人套取信息,然后举报作为立功,还有就是刑讯逼供,利用一种心理压力,让你来招供。现在大家注意到的问题主要是刑讯逼供,但是所谓的利用内线或者利用某种压力让你的精神崩溃、失常来破案,这个问题也很严重。

  潇湘晨报: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目前研究还不是很多,它属于国家机密的范畴吗?

  徐昕:这种做法绝对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这种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面的。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应当鼓励通过这种方式来破案,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考虑采用。

  潇湘晨报:为冤假错案平反一般有几种途径?徐昕:现在的伸冤途径应该说是很有限的,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没有正常的途径,所以只能期待“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这是所谓的一种偶然性的因素。内部伸冤纠错机制,必须取决于对当事人和律师权利的保障,要真正能够为司法机构所重视,同时能够发挥它本来应有的作用。所以,还是取决于权力架构的变化。

  潇湘晨报:一些案件的纠错过程中,司法机关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不直接无罪释放,而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判缓刑,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等。

  徐昕:就是一个追责的问题。一旦没有做这个(变通的做法)之后,就要追究责任,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就要采取折抵刑期等变通的做法,最后总要弄你一个名堂,让你找不到麻烦。这就涉及制度因素中的考核制度。一旦刑事上确定是错案,就会想去规避一些东西。这就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要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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