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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疑张贵英服判是“被做了工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1307    更新时间:2013/3/23

昨天,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张贵英案的42条相关证据,并对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做了解释说明。虽然张贵英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但免费为张贵英代理的律师姚飞对张贵英的服判决定倍感诧异,坚持认为张贵英是无罪的。

法院

判决书回应四点疑问

在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42条相关证据,并对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做了解释说明。

1

讯问笔录及短信获取均合法

辩护人提出,从抓捕张贵英到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长达五个小时,不能排除警方对张贵英刑讯逼供的可能;短信记录的收集违反了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侦监听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

姚飞还提出,两人的来往短信并不能证明张贵英有罪,他们只是在讨论一个新闻事件。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张贵英后,根据其工作安排,依法对其进行讯问,符合法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形;短信记录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案发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此外,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2012年6月至8月14日期间,张贵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DNA证明被击毙者系周克华

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实施8·10案的作案人及给予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与8·14被击毙的人是同一个人。姚飞律师告诉记者,截至法院宣判,张贵英并没有亲眼辨认被警方击毙者的尸体。

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认其在同居期间,见过周克华的身份证;从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的物品,经DNA鉴定与周克华的DNA相同;在8·10案件现场遗留的弹壳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一致;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查获的手机上的DNA与8·10持枪抢劫案的死者王洪的DNA一致;经鉴定周克华之子周某某与被击毙嫌疑人及周克华的前妻符合双亲遗传关系;击毙嫌疑人的现场遗留物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一致;经鉴定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提取的弹壳为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9mm手枪射击遗留;经鉴定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弹壳为现场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射击遗留;张贵英对不同男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张贵英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施8·10案的作案人、8月14日被击毙的人与给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华。

3

多条证据印证张知道周犯罪

辩护人曾提出,张贵英并不知道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且不明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就是周克华曾向她展示的手枪,印证了张贵英供述其曾看到过周克华持有该手枪的真实性;短信记录证明了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8·10案件的作案人。银行监控录像及存款清单,证明了张贵英在8·10案发后将周克华交给她的6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短信记录证明了周克华要求张贵英将钱存完后把银行卡藏好;张贵英曾供认其在8·10案发后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贵英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

4

短信和供述均证明张窝藏周

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述在与周克华同居期间知道周克华是嫌犯后,仍继续为其提供藏匿处所;短信记录和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明了8·10案发生后,张贵英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告诉周克华;张贵英对在沙坪公园与周克华见面的地点、口红的指认及为周克华提供口红的供述,证明了在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为犯罪嫌疑人周克华逃避追捕提供了帮助。

链接

周张二人短信

在法院所列举的证据中,8·10案发生后周克华与张贵英来往的短信记录占了判决书4页纸,1/5篇幅。

2012年7月23日19时58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我这边已打点到位,估计快发工资了。”

8月2日20点27分,周克华说:“这几天正是各单位领工资的时候……我想第一次重要是造声势,数额不是主要的……声势造起来以后紧接是二、三次,手法与第一次完全不一样,而且都是巨额,OK,工作汇报完毕。”张贵英1分钟后回:“乖。”

8月10日13点26分,周克华说:“钱存完了发短信来,不用打电话,银行卡藏好。”

8月11日和12日,两人就枪案频繁通信,对于嫌疑人均称呼以“坏人”。周克华多次使用“听别人讲”等语,如“听别人讲民警死之前求饶了”,“听别人讲的只有7万,我听别人说的,如有谎言出门把他撞死”。张贵英告知“坏人”藏在山洞,警方在歌乐山搜捕。周克华回复称,“一般来说坏人都是有备而来。重庆坏人太熟悉了。估计坏人几天内还有动作。那个村民不会说假话,另外坏人怎么会跑山里去?”张贵英则回复:“这个坏人真是太大胆了,他村里很多人都出来指证他,连他家里都安装了摄像头、空调,警察都住到家了……我怎么知道他为什么去山里啊”。

律师

对“服判”感到诧异和遗憾

免费为张贵英代理的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飞于前天下午抵达重庆,法院宣判之前,他便已预料到张贵英可能获刑。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姚飞始终看着张贵英,但张直到回答审判长提问,也没有向律师征询意见,她的“服判”让姚飞倍感诧异。

姚飞始终坚持,张贵英是无罪的,如今的结果让他觉得十分遗憾。他介绍,自己除两次开庭外,曾经两次会见张贵英,“她以前很茫然,就像是小孩子犯了错一样,慢慢才对整个事情比较清晰。”姚飞强调,他没有料到张贵英会选择不上诉,由于张的文化程度不高,可能对预期的后果并不太清楚,而其父母同样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主见,服判可能是被做了工作。

“5年。对不起。”出庭后,姚飞即发了这条微博。他说,当事人服判,本案即告一段落。由于受到压力,他不愿做过多阐述,综而述之,姚飞用值得“认真思考”来评价此案。他举例,“贪官的老婆、子女哪个不知道他是犯罪,为什么不判他们刑呢?”

观点

如果证据可靠则量刑适中

昨天,记者就此案判决结果联系多位知名刑辩律师,对方均以对案情不明为由拒绝了采访。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有着17年的执业经验,他了解情况后介绍,如果公诉方的证据可靠,法院对张贵英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中。

赵正彬介绍,明知是犯罪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就构成窝藏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推测,法院判其四年,可能是由于周克华在南京犯案后张贵英就已经知晓而未举报,还帮其藏匿导致重庆再次案发,情节严重。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符合两个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五年刑期应属适中。

赵正彬提到,单一的供述并不能作为证据,而周张两人的短信是对枪击案的讨论,当时讨论此事的市民应该为数众多。认定张贵英犯罪的重点在于,其案发前后是否和周克华在一起、是否明知是周克华、周克华是否告知其犯罪事实等,证据材料应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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