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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9成人因灰色收入不信任官员财产公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891    更新时间:2013/1/7

编者按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2年11月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上提出,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把反腐斗争引向深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就向腐败亮剑,习总书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两句话更是令人印象深刻。

  即日起,我们开设“反腐2013”专栏,以促民族复兴、谋百姓福祉的初衷,关注反腐斗争的点滴进展,探讨法律制度建设,共同为反腐倡廉建言献策。

  官员财产公示被视为“反腐利器”,广东、江苏等地的试点工作引起极大关注。但一项有5604人参与的网络在线调查显示,90.81%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

  一些官员灰色收入不可监控已成为百姓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担忧。一些官员灰色收入会把还在局部试点的财产公示制度逼进死胡同吗?

  首先要明确哪些财产需要公示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全球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自1987年首次在我国提出后,走过了25年的“酝酿期”,如今已在27个市县推行过试点,珠海市横琴新区、广州市南沙新区、韶关市始兴县是3个“新成员”。

  “官员公示的财产,应该是指‘家庭一切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有既定的存量,有动态的流量,有收入有支出。”曾参加11月30日中纪委座谈会的著名反腐败问题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熀松向中国青年报列举了一张更加详细的公示清单:公示成员至少应“涵盖”官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示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公司股权、存款、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仓位及保证金,珠宝、名牌手表、名牌衣服、私人汽车、私人游艇、私人飞机、黄金、白银、名画、高尔夫球员证、股东及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明细等。应申报或公示的收入,则既包括官员任职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包括演讲收入、课题收入、礼金收入等。

  “在我国,要避免灰色财产‘漏网’,第一步就是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官员的哪些财产需要公示。”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网’的范围越明确,留给灰色财产的空间越小。”2012年12月,胡星斗曾联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制定“阳光财产法案”:任何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和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100元以上财产性收入,都应被列在“网”内。

  在各试点地方,“什么财产需要公示”标准不一。

  浙江慈溪公示的范围包括本人拥有的住房、私家车,还包括配偶的工作单位、子女工作(求学)单位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求学、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等。湖南浏阳除官员工资外,还要求将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工作的劳动收入、婚丧喜庆等其他收入进行说明。此外,官员个人财产情况(含配偶、未成年及共同生活父母、子女名下)一栏,则要求填写住房情况(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商铺、写字楼、门面、私车情况等。在重庆江北区,拟提拔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家庭成员及从业情况、房产、机动车辆、投资入股情况,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和留学求学等14项内容,但其家庭成员及收入财产等情况不会公示,只作为“组织上掌握”。

  不申报的财产就是非法

  但法律把“应该公开的财产”规定得再细,也不能阻止财产被变相藏匿。胡星斗说:“官员即使公开了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实践中依然可能有很多财产是以他的其他亲属甚至好友的名义藏匿下来。”任建明也认为,若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全国推行,有官员为了掩藏非法财产而把财产“易手”或“易地”,在中国这一人情社会“不会少见”。

  中国青年报采访的专家对此开出了几个药方。

  “制度设计要保证一个官员‘有动力’如实申报财产,比如立法规定他所申报的财产就是他自己所承认的合法财产,而那些没有申报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财产。其他财产一旦被发现,就可以进行没收和惩处。”任建明说。

  “监察部门要主动‘查漏’,比如定期或随机地在全国抽取一批官员进行常规检查。”他说,“此外,公开官员所申报的财产至关重要。公众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官员的财产状况,知情者就可能提供一些该官员没有如实申报的情况,部分被隐匿的财产就有更大几率‘浮出水面’。”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直言,目前的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多是“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在不少专家眼中,“受理申报后不向社会公开”,是导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未能发挥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对财产变现或“借囊藏物”,专家的一致药方是:用全民财产登记制度,把官员藏在他处的财产“捉”出来。

  “在国外建立廉洁体制,不仅仅是官员的财产进行申报,民众的财产也要申报,只是不公开。”胡星斗介绍,这是一种必要的反腐配套措施,“如果官员的房子放在别人名下,那就要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纳税,是可以查出来的。”任建明进一步提出,帮助官员隐匿财产的人,一旦查实也应受到法律处罚。“就要依法打击、震慑这种不法行为,把口子收紧。”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帆曾撰文指出,全民财产登记制度是一种更广泛的监督。“如果我们也这样做,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财产提前变卖,以投资方式向境外转移。但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一定的外汇管制,那些非法或者灰色财产收入大部分依然留在国内。二是大量非法的或用假名登记的房地产无人登记,这些‘无主财产’经过清查应收归国家。这不是没收私人财产,而是收回无主财产。目前揭发出许多地方干部通过不正当手段拥有多套房产,可对此进行重新登记,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放弃登记,即等于退还国家,可酌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杨帆认为,这样做等于在一定时间内给一些贪腐分子“重新选择”的机会,如果多占者本人不登记“认领”,法律也不再追究,避免引发社会的过度震荡。

  此外,胡星斗认为,官员财产的确是一种公共信息,但不意味着其“一概不需要保护”。他建议对官员财产信息做“分级保护”:“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副科长、乡镇副乡长、镇长、乡镇党委副书记以上公职人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任建明也赞同这种分级监督的办法。“级别低的官员容易受到隐私暴露的影响,需要尽量保护其隐私。这样做还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若全国上千万公务员都向社会公开财产,面太宽,我们老百姓看得眼花缭乱,监督效果未必好。”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竹立家也表示,考虑到基层的、处级以下的官员通常不掌握太多决策权,因此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一定级别以上官员的财产“全透明”,不失为一条现实主义的路径。

  在增量中改革

  由于看到了“一下子全面推开财产公示制的不可行”,任建明提出一个折中方案:率先在新公务员队伍中建立财产收入公示制度,“在增量中改革”。

  在试点的27个市、县中,江苏淮安、重庆江北区和黔江区已经在探索阻力最小的路子。它们的答案是:在“拟提拔官员”中率先推行财产公示。比如江苏淮安规定,必须进行财产公示的官员仅包括“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重庆江北区规定,该区“拟提拔担任正科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干部,将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廉政申报表》和《廉政申报承诺书》。重庆黔江区则将财产公示的辐射人群限定为“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刘熀松却认为:“要求‘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其财产收入阻力依然很大。原因在于哪个官员认为自己不是‘新提拔干部’的候选人呢?如果每个人都不愿意,官员又到哪里去选拔呢?有没有一大群清廉的后备官员队伍呢?”刘熀松的建议是:“暂时不动‘存量’,从新公务员开始,逐步把‘存量’规范起来。”

  “从现在开始,每年招考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办事员、科员,都应承诺公示财产。因为这批人手里的钱较少,没什么包袱。”这应该成为一个新人“入官”的前提条件。

  “很多人认为基层公务员不掌握权力,也不怎么贪。但我觉得一开始就要让他们有这个意识:‘怕公开财产就不要当公务员。’”刘熀松说,通过建立这些制度,三五年后,整个公务员队伍里的清廉比例会上升,然后,每隔几年,在满一定年限的公务员中推广一次。10年缓冲期后,几乎所有的官员都会被纳入财产公示“网”中。

  “‘在增量中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揪出贪官——虽然它确实有这个作用,但更多是为了保证将来公务员队伍的清廉,在于从制度上建立一个长效机制,确保将来的贪腐行为不再发生,不再这么严重。”他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先在新的公务员队伍里建立财产公示制较切实际,但老的公务员不是就没事了。因为除了这个制度外,还有一系列的反腐手段已经在那里,比如纪检监察,比如网络反腐,发现了一样依法查处。既有机制照常可以发挥作用,这些并不矛盾。”刘熀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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