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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1221    更新时间:2012/12/8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开展评价和健全体系相结合、正面引导和查找差距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评价内容和工作安排作出明确,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保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要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评价资源,提高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要积极探索和丰富评价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杠杆作用。国家局将探索建立评价工作与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专项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示范区创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协同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评价结果的运用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完善。

【相关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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