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3日,山西省食药监局开出了一张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罚单--对因违法销售假药的山西医药集团太原制药厂(有限公司),做出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晋AA3510256)的决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永新实施行业驱逐。刘某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即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山西医药集团太原制药厂(有限公司)发生的任何药品经营行为,都将视为违法行为。对于省食药监局来说,这样严厉的处罚力度尚属首次。
山西省食药监局相关人士称,该公司是省内的一家药品批发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化学药品等。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向河北、江苏南京、广东深圳等省市销售两种假原料药,分别是“盐酸西替利嗪”和“桂利嗪”,货值278万元。“盐酸西替利嗪”是一种主治季节性和常年性过敏鼻炎,鼻结膜炎,荨麻疹等过敏反应的药物;“桂利嗪”临床适用于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动脉硬化、脑出血恢复期、脑外伤后遗症等疾病的治疗。
今年3月,山西省食药监局介入该案件的调查。但取证过程十分艰难,且取证时,该药厂极不配合,躲躲闪闪,并用伪证欺骗药监执法人员。最终,药监部门以增值税发票作假为突破口,使该案件水落石出。目前,山西省食药监局已将查处的情况向有关省市通报,部分成品已经召回。
由于省药监局对该厂做出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在对该药厂没收证件时,该药厂以丢失为由,拒不交出。因此,10月25日,省食药监局在其网站对外公告这一信息,警戒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要与该药厂发生任何药品经营行为,否则视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