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 迎接党的十九大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用电气设备等629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经审查,认可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等225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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