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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规定惩罚对未成年人失责父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844    更新时间:2012/6/30
构筑留守少年成长“安全网”

  对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应主要采取教育与感化政策,而这些政策的落实又有赖于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有效互动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吴小康周勉

  小林是广西北流市六麻镇端寨村人,和很多“90后”的同龄人一样,他喜欢上网,每周都要去10公里外的镇上的网吧玩。而现在他因涉嫌抢劫被关在当地看守所,上不了网了。

  小林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父母和哥哥常年在外地打工,爷爷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读到初一时,他没有征得父母同意就自己办理了辍学手续,和村里六七个同龄人厮混在一起,“每天基本上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去年下半年,小林和同伴们染上了吸毒恶习,被父母发现后,他离家出走。当地办案民警说,小林及其同伙为筹集毒资先后实施抢劫十多次,手段非常残忍,曾发生致人死亡事件。

  记者从广西、湖南采访了解到,近几年来,像小林这样具有留守儿童背景的“留守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逐渐凸显。

  “三低”、暴力倾向明显

  受访专家、公安干警介绍,当前留守儿童犯罪低年龄、低文化、低法律意识“三低现象”突出,且暴力犯罪、激情犯罪等特点明显。

  其一,“三低现象”明显。湖南省部分基层办案民警介绍,留守儿童一般从10岁至12岁左右开始出现逃学、小偷小摸等劣迹,辍学后逐渐沾染上不良社会风气,13岁左右就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17岁则是他们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实施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多为“法盲”。办案民警说,一些留守儿童只认为杀人放火属于犯法,却把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当做简单的犯错误,并没有意识到产生的危害后果有多大。

  其二,财产型犯罪居多。不少留守儿童常常出入电子游戏厅、网吧、赌博场所等,养成了好吃懒做、贪图享乐的恶习。受不良消费习惯影响,在盲目攀比心理作用下,他们甚至铤而走险,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一旦遇到反抗,就会诉诸暴力。

  其三,群体性特征明显。由于留守儿童年龄较小,在犯罪中常常纠集同学、同村人,甚至自己亲戚共同实施犯罪。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所作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显示,近几年来,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有趋多态势,2009年至2011年查处的团伙犯罪中个案涉案人数最多的达20人,且作案次数多达十多次。

  仍处在犯罪上升阶段

  相关人士和专家指出,我国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加上农村地区治安防控体系弱化,如果不采取有效干预,今后一段时期,留守儿童犯罪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审判长欧阳文说,根据2009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为5800万人,其中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处于不确定或无人监护状态。

  “‘隔代教育’重视孩子是否吃饱穿暖,却大多忽略沟通交流,孩子的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疏导,这对其成长是很不好的。”

  记者日前在湖南省益阳市采访时,当地一位村干部告诉记者,受当前社会就业不景气、教育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影响,“读书无用论”抬头,不少家长默许甚至纵容孩子的辍学行为,这些也是造成留守儿童过早走上社会的一个原因。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赛宇介绍,近几年来,留守儿童犯罪有增多趋势。根据她掌握的数据,16到18岁阶段少年犯罪占总案件比例中,2008年为10%,2009年为13%,2010年达到17%。而今年1月份,她参与审判的此类案件就达到3个,与去年前四个月的总和持平。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梅志罡说,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中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层面控制体系仍然弱化,如果不能迅速改变这一现状,今后短时期内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或仍将呈上升趋势。

  “打”“教”之间存在两难

  受访专家介绍,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惯犯多,且作案心理异于一般违法犯罪分子,为侦破带来不少困扰,加上执法力量有限,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仍存在困难。

  一些办案民警说,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现在十多岁小孩子都长得人高马大,良好的身体条件为实施犯罪活动打下了基础。但由于心智仍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别人请喝两瓶啤酒,就会跟着做坏事,且手段残忍”。

  留守儿童还成为某些社会不法分子眼中的目标。据办案民警介绍,为拉拢留守儿童“入伙”,一些社会“大佬”往往采取免费提供毒品方式,一旦这些小孩吸毒成瘾被“套牢”后,就成为他们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部分留守儿童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抓捕后,公安部门考虑到其年龄小,且作案情节相对较轻,本着挽救失足少年利于社会稳定的目的,一般在给予教育后很快就予以释放,但这些小孩子出去后,反而认为违法犯罪并不可怕,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等情况。

  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黎华说,一些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孩子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后,不但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反而故意阻挠破案。他介绍,当地曾发生一起命案,7个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由于案件证据确凿,法院也进行了判决,但部分家属多次到公安局闹事。

  “这种没有法纪、一味偏袒孩子的态度,从某种程度上也会纵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他说。

  湖南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陆福兴说,农村司法环境、执法环境较差,警力严重不足,“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少则几十平方公里,多则上百平方公里”,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有限。

  构筑预防“安全网”

  家庭、学校、社区是孩子实现社会化的平台,也是预防留守儿童误入歧途的最重要关卡,受访专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构筑起以家庭、学校和社区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安全成长网络。

  欧阳文说,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在外务工的父母应有教育意识,经常与孩子保持沟通,在关心子女生活学习的同时,及时掌握孩子思想动态。

  梅志罡认为,应努力改善父母与孩子长期不共同生活的现状,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人为壁垒,使农民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益,尽量满足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需要。同时引导产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尽量让农民在家门口上班,减少留守儿童数量。

  同时,还要完善学校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现在不少学校都有法制副校长,也设立了相关法制课程,但这些做法还只是流于形式,建议学校加大普法教育。广西北流市公安局一位民警说,在发达国家,从小学到大学,学生都会接受法治教育,守法意识深入人心,而反观我国学校教育则缺少相关课程。这位民警介绍,当地一位留守少年在杀死自己的同学后,被公安机关控制。这名学生在交代作案经过后竟然说,“我交代完了,可以回学校了吗?”

  梅志罡说,一些学校探索的“代理家长”制度,鼓励老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完全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变化,这一做法对孩子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应大力推广。

  杨赛宇认为,应树立起“未成年人是国家所有”这一观念,对于失责或未尽义务的主体,应明确罪名,但目前我国尚未对父母承担责任和未尽责要惩罚作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桂华说,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公益组织搭建平台,形成社会都关爱留守儿童的氛围。同时积极开展送法律下乡活动,“将一些典型案例以生动的方式做宣传,提高群众守法意识。”

  强化全社会救助力量

  陆福兴认为,简单地将问题少年送进少管所或特殊学校,不但不能达到让其悔过的效果,还可能成为其今后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对其改造适得其反。

  有关专家认为,应建立完善相应机制,尽量挽救失足少年。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2009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成立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科,统一实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青少年维权等职能。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仁介绍,兴宁区检察院通过主动约见罪错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帮助剖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并通过亲情会见等方式,与家长共同实施帮教工作。

  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卜雪凡介绍,检察官除了在讯问、庭审之际论理说法,还以谈心等方式对孩子们进行教育。对作撤案、不诉处理和被判缓刑的学生进行定期回访,建立《跟踪回访卡》,对被帮教人员实施一案三帮教措施,即每案一份家长帮教措施、一份学校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帮教计划,合力帮教在校学生犯罪人员。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0年起,法院将回访帮教工作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考评范围,帮教工作日趋常态化、规范化。2011年,广西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8个基层法院组织从事少年法庭工作的法官,并邀请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代表,开展回访帮教活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接受回访1690人次,占未成年人服刑总人数的90%,效果明显。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认为,对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应主要采取教育与感化政策,而这些政策的落实又有赖于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有效互动。但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还远未健全,他呼吁建立专门性的青少年事务局,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青少年问题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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