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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反贪总局:贪官外逃时间最长已超过25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828    更新时间:2012/6/28
新华网大连6月27日电 (权威访谈)题: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打压“在逃贪官”生存空间——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 陈菲 杨维汉

  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多个多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涉贪赃款赃物“漂白”转移境外

  记者:腐败犯罪资产是如何被转移到境外的?追回这些资产对打击此类犯罪意义何在?

  反贪总局负责人: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通常情况下,他们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往境外。对于收受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往往先是转到亲友的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迅速变现并将其转移境外。

  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因为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能够摧毁这一物质基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发

  记者: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工作方面进展如何?

  反贪总局负责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因潜逃或死亡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追赃的工作,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凡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的案件,基本上是采取长期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并交付审判。如果失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或者生死不明的,那么赃款赃物将一直处于无法处置的状态。

  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将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助力”境内外追赃

  记者: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刑诉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反贪总局负责人: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赃工作:一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归国库所有。对于没有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申请。

  二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

  将全面排查清理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案件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资产追回”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反贪总局负责人: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并达到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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